连结应该被视为一种资讯的“告知”(Telling),而不是资讯的“给予”(Giving)。换句话说,当网站提供连结,“告知”使用者网路上其他地方存有某种资讯的时候,其实网站并没有真正把资讯“给予”使用者,正因为尊重智慧财产权,提供连结的网站根本无权把该项资讯“给予”网友,因此,连结的“原罪”似乎不该算到网站头上?